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恒立墨西哥项目”进行结项;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超大重型油缸项目”、“线性驱动器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号)核准,本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460,99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56.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1,999,999,948.80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10,382,744.6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9,617,204.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00Z008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3年1月18日,本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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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结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投项目“恒立墨西哥项目”满足结项条件,该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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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投项目“恒立没墨西哥项目”已完成各项募集资金计划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部分产线已进行试生产,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决定对“恒立墨西哥项目”进行结项。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部分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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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影响
“超大重型油缸项目”和“线性驱动项目”目前均已完成厂房和部分产线的建设,均已实现小批量生产和销售,整体建设进度保持有序推进。但因验收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的周期较长,项目产能尚未达到预定状态,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是公司结合实际状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恒立墨西哥项目”进行结项;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超大重型油缸项目”、“线性驱动器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事项无需经过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结项及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均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 本保荐机构对恒立液压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