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洋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85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洋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30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12月30日(由于2024年12月29日为非交易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12月30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镇洋转债”)将于2024年12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镇洋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81
(四)发行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五)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发行规模:66,000.00万元
(七)发行数量:660.00万张
(八)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 2023年12月29日至2029年12月28日。
(十)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十一)上市日期:2024年1月17日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即2024年7月5日至2029年12月28日)。
(十四)初始转股价格:人民币11.74元/股。
(十五)最新转股价格:人民币11.46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由11.74元/股调整为11.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5月2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镇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十六)评级情况: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稳定。
(十七)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担保事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
(十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镇洋转债”第1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金额为0.2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30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12月30日(由于2024年12月29日为非交易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12月30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镇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镇洋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镇洋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联系部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502981
(二)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68弄一号楼10层
电话:021-38125628、021-38124105、021-3812417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三)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电话:0571-87003331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