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计划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等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公司与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基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主题母基金”)、宿州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新兴产业母基金”)签署了《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规模为100,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5,000万元,认缴额度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3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2385150T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1幢17层1908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凯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登记编码为GC260001164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企业名称: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Q44FK7F
成立日期:2023年03月02日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港湾路26号
注册资本:404,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安徽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99%股份、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股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企业名称:宿州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94MA8NCBJU4H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03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竹邑路8号高新区管委会大楼9楼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代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民生基金与其他参与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100,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次基金募集后的股权结构预计如下:
■
具体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本合伙企业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等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对外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基金成立日起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3年为退出期。投资期满后,不得新增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期内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期满后1年内可以支付投资款项,超出1年的不得支付投资款项。为免疑义,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最后一期缴款通知列明的缴款到期日不晚于2028年3月20日,即本基金应在2028年3月20日前完成全部认缴出资的实缴。
基金存续期满可申请延长1次,每次1年,须经全体合伙人所持表决权100%同意。
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部门登记的合伙期限,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三)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围绕高端智造的产业生态进行投资,包括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方向及其产业链上下游、工业自动化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关键技术。
为实现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不得投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8)不得开展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9)不得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0)不得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11)不得投资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1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免疑义,本条第(2)项及第(11)项需符合基金管理人母公司届时的业务划分。
(五)出资
1、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普通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有限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85,000万元。
2、缴付出资
(1)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由各合伙人同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批次缴付。
(2)首期出资额为总认缴出资额的20%,分两次缴付,首次1,000万元作为备案资金在基金完成工商登记后由各合伙人按认缴比例及时缴付,剩余部分在基金完成登记备案后缴付,每位合伙人出资金额为首期出资额扣除第一次缴付金额后的余额。以后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出资为总认缴出资额的30%、30%、20%。当合伙企业当期投资达到当期缴付出资后的托管账户余额的80%时,经投委会一致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各合伙人缴付下一期出资且要求缴款时应提供相应的储备项目。为免疑义,合伙企业未能在投资期内达到前述缴付出资条件的,投资期届满之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再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
(六)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职权
(1)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拟定的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审议批准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议案。
(3)审议批准关于普通合伙人入伙或退伙(非除名)、转让合伙份额。
(4)审议批准关于有限合伙人入伙或退伙(非除名)、出质合伙份额的议案。
(5)审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6)审议批准关于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的议案。
(7)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的议案。
(8)审议批准关于合伙企业延长投资期、退出期与合伙期限的议案。
(9)审议批准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议案。
(10)审议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11)审议关键人士的变更。
(12)审议关联交易。
(13)审议批准年度审计机构的变更。
(14)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2、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经基金管理人或经合计持有五分之一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其他合伙人召集,合伙企业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度会议”统称“合伙人会议”)。
3、合伙人会议由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持。
4、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合伙人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第1(2)(3)(4)条须经所涉及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1(5)(6)(7)(8)(9)(10)(11)(12)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余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同意。
5、会议通知
(1)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10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5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合伙人会议可以召开现场会议,亦可通讯表决。
(2)召开现场会议的,合伙人会议通知应包含如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和议案等相关资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合伙人可以现场、电话、视频等方式参加会议。
(3)通讯表决的,合伙人会议通知应包含如下内容:会议形式、回复意见的时限,会议议案等相关资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各合伙人应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在约定时限内回复意见。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未以任何方式参加现场会议或未在约定时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议案投弃权票。
(5)合伙人会议的任何决议,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七)投资决策委员会
1、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组建设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相关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共3名委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由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派1名。投委会另设观察员2名,由主题母基金、宿州新兴产业母基金分别委派。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审议事项须经3名投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方可视为表决通过。观察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不参与表决。主题母基金委派的观察员在投委会会议召开前对拟投资决策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本协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未通过则不得召开投委会审议该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将拟上投委会审议的材料通过电子邮箱等书面方式发送给观察员,观察员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若无异议或到期无反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项目材料提交投委会审议。
3、投委会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相关投资事项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对项目的投资、关键条款及其变更。
(2)决定对项目的退出、关键条款及其变更。
(3)投资项目处置方案。
(4)决定其他涉及合伙企业在项目权益的重大事项。
4、投委会会议由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投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每名委员均有1票表决权。
(八)管理方式
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运作及投资进行管理,行使对投资的经营管理权,有权根据需要委派1名自然人作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作为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之对外代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选择及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更换事项由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决定。
2、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职权:
(1)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它业务的管理及决策;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4)提议变更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5)按照法律法规、自律性规则等要求及时完成基金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
(6)审议决定资金托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更换托管人、审阅签署托管协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
(7)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它付款凭证,从本合伙企业的账户中支付在本协议项下应由管理人预付但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成本、开支和费用;
(8)对所管理的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不同基金产品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9)在基金内部为各合伙人分别建立独立的虚拟账簿、分别核算;
(10)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伙人会议批准确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1)进行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依法计算并披露合伙企业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4)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协议附件;
(15)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6)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或调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7)依本协议约定认定逾期出资的合伙人为逾期合伙人和/或违约合伙人;
(18)对投资项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的委派;
(19)采取其它所需行为以实现、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20)法律法规、自律性规则及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职责。
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2)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
(3)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签署文件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九)管理费
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年度为单位,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天数除以365天计算。
(1)投资期内,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不含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2%×(实际天数÷365天)。期间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2)退出期内,管理费=合伙企业尚未完全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1%×(实际天数÷365天)。期间尚未完全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3)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应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每年支付一次,合伙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届满之日起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下一期间管理费划入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其中,首期管理费于基金成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计算期间为合伙企业的基金成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含)止,按天计算。若投资期届满日在某一收费期间内,则该收费期间在投资期届满日之前及投资期届满日之后视为两个收费期间,分别计算管理费。在本基金投资期内,如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后,管理费所对应的计费期间内合伙企业累计实缴出资额增加或减少导致管理费增加或减少的,则增加的管理费应在其对应的实缴出资增加额支付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支付,减少的管理费无需退还,在下一年度管理费中扣减。在本基金退出期内,如该年度内尚未完全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发生变化的,该年度管理费不做调整,在计算和收取下一年度管理费时再行调整。
(十)合伙人的退伙和权益转让
1、有限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
(4)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除名退伙
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将有限合伙人除名。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2、普通合伙人退伙
主动退伙
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主动退伙,也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
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除名退伙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丧失普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基金管理人资质。
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如合伙企业无其他普通合伙人且未能同时安排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3、退伙结算
(1)合伙企业尚未投资的现金部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扣除其应当承担的合伙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之后退还退伙人。
(2)合伙企业已投资但还未退出的项目,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并单列退伙人所占份额,按照第六章约定承担费用与开支,按照第七章约定进行分配。
(3)退伙人退伙所得不足以扣除的,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另行支付。退伙人缴纳的赔偿金、违约金作为合伙企业收益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应按照上述约定向退伙人出具退伙报告,载明结算明细。
退伙过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但应当提前2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受让人应接受本协议的约定。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向合伙企业足额支付因此而引起的合伙企业或其代表所产生的所有额外成本。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受让合伙权益的合伙人应当配合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合伙权益转让手续。 如为部分转让的,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和转让人仍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质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不得出质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
(十一)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入、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现金收入(以上所有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
1、投资收入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实行项目即退即分。为避免歧义,基于临时投资而于投资期内收到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不根据本条进行分配,而应当用于再投资,投资期届满后收回的临时投资款项纳入可分配收入范围。
2、投资收入在扣除当期相关税费(如有)及合伙费用、预留可预见的合理开支后的可分配部分,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其中向违约合伙人分配收入时需先扣除其未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经过前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基准收益。基准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7%(单利、税前)。
基准收益计算公式为:■
其中:Y是基准收益
n是从首次分配至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分配次数
■是第i次分配的金额, ■取第n次分配中收回实缴出资额部分的金额
■是自所分配本金对应的实缴出资日至第i次分配日的年数,不是整年的按实际天数除以365天计算
r是基准收益率
(3)超额收益分配:经过前述(1)和(2)的分配后,本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收入的,为超额收益,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3、来源于违约金、赔偿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违约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现金分配支付安排
合伙企业只接受现金分配,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分配。
(十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拍卖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用等。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及价值发现方面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源,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服务,在保持公司自有主营业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长期来看,可充分发掘产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投资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合伙企业能否顺利完成基金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合伙企业所投资的项目未来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产品开发不确定性、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周期较长,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进展,对基金产品的运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及时了解产品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同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公司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合伙企业任职;
3、公司本次与民生基金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