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4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出具的(2024)鲁01执573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济南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100万元,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4年12月,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认为公司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提起诉讼,本案历时近十年,历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一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二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如下:1)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2)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三、执行过程中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2024年3月,公司接到济南中院(2024)鲁01执573号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中院执行庭通知要求: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了前述生效判决1500万元的赔偿义务。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具体体现在:
1.公司一直积极配合济南中院2024年3月13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安排的多次执行调查,并主动表达欢迎济南中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意愿。
2.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济南中院提交了《关于济南中院执行〈通知书〉的汇报意见》,积极响应济南中院提出的执行和解建议,于2024年11月4日提交了《梅花生物公司关于执行和解的汇报意见》,同日,公司还按照济南中院的要求提交了《承诺函》。
3.为了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2024年9月,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线当前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公证留存,公证机构出具了(2024)新五证内民字第 1446 -1448号《公证书》,对新疆梅花案涉黄原胶生产现场的实时工艺参数情况进行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24)新五证内民字第 1456-1464号《公证书》,对新疆梅花提供的相关生产设备合同、生产工艺规程手册、产品检验手册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了公证。
2024年9月23日,公司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就新疆梅花黄原胶生产工艺与山东阜丰案涉密点一至九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2024年10月23日,鉴定机构召开了专家鉴定会并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指出: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密点一至四、密点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无与山东阜丰密点五至六对应的技术方案。
4.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参加济南中院组织的第三次执行调查谈话,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向济南中院提交了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表明公司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态度。
5.公司、新疆梅花收到济南中院的(2024)鲁01执573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的200万元罚款,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账上可支配资金56.5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36.35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亿元),总资产235.35亿元,有息负债率16.23%,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生产经营管理、融资活动正常。
2.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黄原胶收入10.63亿元,约占总营业收入的5.69%,净利润3.44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17.26%。
3.公司已经聘请专业律师,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异议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积极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救济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