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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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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46.5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45.74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4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了 9,5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年9月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

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将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7日;除权除息日:2024年12月30日),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8.347930元。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8246588元计算。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其中: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P1= P0-D=45.74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P0=46.56元/股,D=0.8246588元/股)

综上,“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45.7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2月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牧原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45

2、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3、暂停转股时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7日

4、恢复转股时间:2024年12月30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牧原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牧原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因实施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可转债暂停转股后及时办理权益分派事宜。

综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自2024年12月20日起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牧原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牧原转债”将在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2月30日)起恢复转股。

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关注。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牧原转债” 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41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期: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31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1月2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1月3日

6、回售期内“牧原转债”停止转股

7、“牧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牧原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牧原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牧原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牧原转债”附加回售条款:

若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认定为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牧原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牧原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牧原转债”票面金额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B为100元/张,

i为1.20%(“牧原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的票面利率);

t为126天(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20%×126/365≈0.4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牧原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4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牧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328元/张;对于持有“牧原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1元/张;对于持有“牧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1元/张。

“牧原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牧原转债”。“牧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牧原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2月31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1月2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1月3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牧原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尚在转股期内,且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了变化。同时,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66,316,138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的原则,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出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已回购股份)=4,504,917,389.42元/(5,462,764,343股- 66,316,138股)=0.8347930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8246588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4,504,917,186.40元/5,462,764,343股=0.8246588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相关公告详见2024年10月30日及2024年12月1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31元(含税,暂以董事会审议时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计算),分红总额4,504,917,389.42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1-9月净利润的40.06%;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已发生变化: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尚在转股期内(“牧原转债”已于2024年12月20日起暂停转股);且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部分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2,590,619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了变化。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462,764,343股。

3、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66,316,138股,该部分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的原则,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出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已回购股份)=4,504,917,389.42元/(5,462,764,343股- 66,316,138股)=0.8347930元/股。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6,316,138股后的5,396,448,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3479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7.51313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66958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83479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2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12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牧原转债”转股价格为46.56元/股,调整后“牧原转债”转股价格为45.74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2月3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396,448,205股*0.8347930元/股= 4,504,917,186.40元人民币。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8246588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4,504,917,186.40元/5,462,764,343股=0.8246588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8246588元/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曹芳

3、咨询电话:0377-65239559

4、传真电话:0377-66100053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