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实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实施情况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巧女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对公司股东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所持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4年11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提示暨股份司法拍卖部分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何巧女女士及唐凯先生因强制执行被动减持和司法拍卖,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降至总股本的4.9898%。
截至本公告日,前述强制执行期限已结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被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
1、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的情况
■
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执行部分价格区间为1.23元一2.63元。
2、本次被强制执行前后持股情况
■
■
何巧女女士所持公司部分股票于本次强制执行期间内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涉及股数157,754,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执行的股份总数为23,577,713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其他情况说明
1、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被强制执行的实施严格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被强制执行部分股份为质权人对何巧女女士及唐凯先生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的违约处置。本次被强制执行与已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的情况。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