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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8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14:0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和副董事长曾晖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曾红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总数67,719,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380,000股,下同)比例为65.8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25,26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24.5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人,代表股份总数42,458,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30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1人,代表股份总数175,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0人,代表股份总数17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7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4%;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84%;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9%;弃权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37%。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827%;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9%;弃权1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94%。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包诗韵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包诗韵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