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在深圳中电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八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八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戴湘桃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4-084号《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决策权。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关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4-085号《关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而定,可随时取用。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关于长城国际股权变更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股权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完善公司国际业务布局,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将长城国际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际”)股权从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至中国长城。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中国长城直接持有长城国际100%股权。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关于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
为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集中精力发展主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下属公司择机全部出售持有的48,162股众泰汽车股票。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4-086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基于公司前次回购方案的衔接履行,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持续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600万元。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9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1,4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中电长城大厦24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关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78,454,615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实际发行285,603,1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7,019,987.9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1,529,082.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75,490,905.29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0011号)。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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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次到期后,预计未来12个月内,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4年12月15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累计收益合计约人民币2,884.61万元,尚有63,000.00万元现金管理产品未到期赎回。其中2024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收益合计956.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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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暂时闲置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布局的逐步实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营运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同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预计有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一)募集资金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决策权。
(二)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并且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所得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行使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投资的实际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该事项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本现金管理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入。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行使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八、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九、备查文件
(一)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相关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将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在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78,454,615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实际发行285,603,1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7,019,987.9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1,529,082.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75,490,905.29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0011号)。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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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前次到期后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而定,可随时取用。
公司在前次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六、备查文件
(一)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相关监事会决议
(三)协定存款有关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600万元。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9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1,4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期间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部分公司股份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前次回购方案的衔接履行,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持续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8.00元/股,回购股份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在回购公司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600万元。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9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1,4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完成情况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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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情况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339.3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0.11亿元、流动资产207.46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5,6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75%、2.13%、1.23%。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测算,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三)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