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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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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三季报等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4-124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三季报等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407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因涉及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造成影响,如果后续公司获取新的信息证明是亳州纵翔在2020年以承债方式获取相关房产,可能导致公司2020年及以后相关年度净资产为负,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公司2024年三季报,公司净资产为-38,379,757.24元。公司根据《结案通知书》对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予以冲回后,结合四季度经营情况等,净资产可能仍为负。如2024年年报显示净资产为负或触及其他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ST九有2024年三季报等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35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核查。公司现将《问询函》中的问题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根据公告,2020年公司无偿受赠张东旗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份实际捐赠人为李明。根据前期诉讼判决公告提及的《还款协议书》等有关债权债务协议及安排情况,相关资产在捐赠给上市公司时实际未支付179套房产的购房款,在捐赠给上市公司后由何伟通过抵债方式支付,其后实际由李明和亳州纵翔与何伟签署相关还款协议。根据公告,公司认为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应对购房债务承担付款义务,本期计提预计负债5,066.68万元。请公司:(1)结合诉讼判决书、《还款协议书》及公司核实等情况,说明公司认定该笔捐赠人为李明的理由和依据;(2)说明认定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的理由和依据,相关房产是否实际在亳州纵翔捐赠给上市公司后由亳州纵翔自行购买,亳州纵翔在2020年度是否应承担有关购房债务,捐赠时评估作价是否真实、公允,前期是否存在债务隐瞒;(3)说明预计负债金额具体测算过程,以及公司在本期而非以前年度计提负债的理由和依据;(4)结合对以上问题的核实情况,审慎判断捐赠有关事项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依规及时更正前期财务数据。请会计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诉讼判决书、《还款协议书》及公司核实等情况,说明公司认定该笔捐赠人为李明的理由和依据:

经公司核实,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由李明通过张东旗于2020年09月25日投资成立,注册资本8,500万元。同时,李明策划将何伟及包笠通过抵债方式向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睿”)(抵债金额5,200万元)获取的房产注入到亳州纵翔,并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亳州纵翔与安徽泰睿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亳州纵翔以7,115万元的价格(深永明评报字[2020]第114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购买安徽泰睿开发销售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括商业楼内全部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亳州纵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房地产转让协议》中指定的账户支付购房款7,115万元(实际支付何伟金额1,000万元),2020年12月9日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上述实际支付何伟款项系由李明经花建敏(300万元)、宋菲(150万元)、刘华威(590万元)分别转账给张东旗,再经张东旗转入亳州纵翔。剩余未偿还购房款由李明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17日,何伟、李明及亳州纵翔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经公司核实,《还款协议书》的签订背景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房产注入亳州纵翔后,李明已通过《房地产转让协议》中指定的账户向何伟方偿还1,000万元。由于后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受阻,以及李明并未按照之前约定偿还全部购房款,包笠、何伟要求李明将亳州纵翔纳入《还款协议书》签约方作为其继续偿还债务的保障措施,并在未经上市公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共同签署《还款协议书》再次约定还款事宜。在此期间,李明已在其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累计偿还了何伟2,061.35万元。根据相关判决,李明继续就上述购房款未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2024年12月4日,李明委托第三人吴永风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代李明足额清偿了债务。2024年12月9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

2、说明认定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的理由和依据,相关房产是否实际在亳州纵翔捐赠给上市公司后由亳州纵翔自行购买,亳州纵翔在2020年度是否应承担有关购房债务,捐赠时评估作价是否真实、公允,前期是否存在债务隐瞒:

(1)认定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已查明何伟、包笠(甲方)与李明、亳州纵翔(乙方)于2021年4月17日达成《还款协议书》,为了偿还何伟、包笠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2,000,000元,经协商一致,甲方原债权为本金52,000,000元,李明已于2020年12月3日偿还10,000,000元,下余债权42,000,000元及利息。李明已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本息5,913,500元及第二期部分本息4,700,000元。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亳州纵翔、李明应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

法院判令亳州纵翔、李明向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及利息。因此,认定亳州纵翔与李明为共同债务人。

(2)相关房产是否实际在亳州纵翔捐赠给上市公司后由亳州纵翔自行购买

经公司核查,在亳州纵翔股权捐赠给上市公司前,亳州纵翔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房地产转让协议》中指定的账户支付购房款7,115万元(实际支付何伟金额1,000万元),2020年12月9日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

公司就接受捐赠事宜审查了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已履行审查义务,并召开了董事会及股东会,包笠作为公司董事及捐赠股权的运作方之一,其了解亳州纵翔的资产、负债状况,未就亳州纵翔的财务状况提出异议,亦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捐赠事宜。

(3)亳州纵翔在2020年度是否应承担有关购房债务,捐赠时评估作价是否真实、公允,前期是否存在债务隐瞒

① 经公司核查,亳州纵翔在2020年获得该房产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了网签备案,公司已取得亳州纵翔向安徽泰睿支付7,115万元购房款的凭证。李明与包笠、何伟达成的关于抵债清偿购房款事宜,且亳州纵翔未签署任何委托何伟代为清偿购房款或向何伟清偿债务的协议。

② 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鹏信资评报字[2020]第S157号《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亳州纵翔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7,110.15万元,股权捐赠时的评估作价真实、公允。

③ 根据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并经公司核查,李明未经上市公司审批流程使用亳州纵翔相关印鉴签署《还款协议书》的日期为2021年4月17日。

公司正全力推进相关事项的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后续公司获取新的信息证明是亳州纵翔在2020年以承债方式获取相关房产,仍可能导致公司2020年及以后相关年度净资产为负,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说明预计负债金额具体测算过程,以及公司在本期而非以前年度计提负债的理由和依据:

(1)预计负债测算过程

根据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① 亳州纵翔、李明应向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判决计算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6,973,769.86元,公司将本金及利息计提预计负债共计49,976,262.86元。

② 亳州纵翔、李明应向何伟支付保全担保费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公司将保全担保费及律师代理费用计提预计负债共计550,000元。

③ 案件受理费272,340元,减半收取136,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170元,由何伟负担651元,亳州纵翔、李明负担140,519元,共计提相应预计负债140,519元。

综上,公司共计提该案件相关预计负债50,666,781.86元。

(2)公司在本期而非以前年度计提负债的理由和依据

公司在本期计提负债的依据为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6民终1347号]。

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6民终1347号](简称“二审判决”),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判令:1、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 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保全担保费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

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公司对《还款协议书》并不知情,不了解《还款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且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案一审、二审的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等资料,计提负债的依据不足;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后,得知亳州纵翔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自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亳州纵翔产生付款义务,因此,公司以二审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计提负债的依据,目前相关事项尚在核实中,仍存在不确定性。

4、结合对以上问题的核实情况,审慎判断捐赠有关事项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依规及时更正前期财务数据:

有关情况尚需进一步核实。

会计师回复:

上述问题及相关事项尚在核实中。

问题二:根据2024年三季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亿元,同比增长48.14%,主要原因是公司控股孙公司佩冉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冉化妆品)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本期预付款项为7,554.80万元,相较2023年期末增长143.25%。请公司:(1)说明本期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关营销服务本期开展情况;(2)披露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期末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为新增合作方,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结合佩冉化妆品本期经营具体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3)披露预付款项前五名付款情况,包括付款对象、涉及产品或服务、付款时间和金额、合同执行情况、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结合经营模式和支付政策等情况,说明本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本期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关营销服务本期开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亿元,其中化妆品销售收入2.77亿元、互联网信息服务收入0.86亿元,公关营销服务本期未产生收入。

互联网信息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0.86亿元,同比减少35.50%,净利润也从上年同期实现盈利转为了亏损。主要原因为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不断变化,客户预算波动及业务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业务量减少、利润空间进一步下降。

公关营销服务报告期内未产生收入,主要原因为受近两年外部环境影响,业务规模逐步萎缩,本报告期内已将经营公关营销服务业务的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

2、披露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期末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为新增合作方,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结合佩冉化妆品本期经营具体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情况如下:

2024年前三季度,佩冉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8.20%,营业成本1.19亿元,净利润-136.50万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与化妆意识的普及,我国消费者在化妆品领域人均支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得益于国内消费者文化自信的提升和消费行为趋于理性的转变,近几年国货美妆迅速崛起,国货美妆品牌凭借高性价比、强大的互联网营销能力和日益提升的产品品质,成功占领了消费者的心智,市场份额逐年攀升。

佩冉公司在2023年陆续诞生睫毛膏和散粉2款爆款产品,佩冉公司抓住机遇,持续保证产品品质的同时,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扩大销售队伍、增设多个电商平台店铺、通过加大社交媒达人种草和直播带货等方式,更直接、更有效地与消费者沟通和互动,提升品牌曝光度和影响力。目前,佩冉睫毛膏仍位列抖音商城睫毛膏爆款前三名、天猫商城睫毛膏热卖榜第二名、拼多多商城卷翘睫毛膏年度畅销榜第一名等多个榜单,佩冉散粉仍位列抖音商城睫毛膏爆款第五名、拼多多商城油性肤质散粉年度畅销榜第一名等多个榜单。

除爆款睫毛膏和散粉以外,佩冉公司又陆续推出眼线胶笔、眉笔、卧蚕笔、眉粉、遮瑕液、修容盘等其他美妆产品,从销售渠道和产品线两方面继续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价值,进而实现了本期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

3、披露预付款项前五名付款情况,包括付款对象、涉及产品或服务、付款时间和金额、合同执行情况、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结合经营模式和支付政策等情况,说明本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公司预付款项前五名主要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供应商,公司前三季度预付款项增幅较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预付款项增加。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是互联网效果类广告代理服务,业务模式为公司将客户需要投放的广告通过合适的互联网渠道发布传播,最终在电脑或移动设备上呈现,客户根据广告所实现的商业效果与公司进行结算,公司对广告效果承担责任。该业务的供应商主要为具备渠道流量的互联网媒体公司,公司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并根据公司当期的业务规划,向供应商预先支付款项以锁定广告推广渠道并享受优惠价格,后续根据实际广告投放量,定期进行结算,消耗已支付的预付款项。

本期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如下:上期全年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13亿元,同比增长43.28%,收入增长较快,相应的渠道流量消耗成本也随之增加,及时消耗了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因此上期期末,即本期期初预付款项余额较少。今年一季度至二季度初,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正常开展,公司根据上期及今年一季度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增长趋势,预计本期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收入能够保持稳定增长,因此向各渠道供应商支付了较多预付款项,提前锁定广告推广渠道,以备客户推广需求增加时能够及时提供适合的推广渠道。今年二季度至三季度,公司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客户进行业务调整和转型,缩减了互联网广告的投放预算或暂停了互联网广告业务,使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收到较大影响,营业收入同比减少,随之消耗的渠道流量成本也减少,因此未能及时消耗减少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导致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截至第三季度末的预付款项余额处于较高的水平。

今年第四季度起截至回复日,公司已根据本期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对该业务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规划,积极开发新客户的同时,也调整了对该业务的资金投入计划,优先消耗预付款,争取将预付款项规模降至合理范围内。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因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开始2024年度年报审计工作,故对公司相关回复内容暂时无法发表意见。

问题三:根据三季报,目前公司净资产为负,涉及多起重大诉讼,如相关情况在第四季度未明显改善,公司将于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财务类退市。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退市风险,采取合规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基本面。

公司回复:

1、因(1)公司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4.02万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如2024年年报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4年12月4日,李明委托第三人(以下称“受托人”)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约定:受托人自愿代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受托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何伟人民币3,960万元,该款项付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何伟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其他执行权利,视为本案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同时何伟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解除对亳州纵翔名下不动产的查封及其他执行措施。如受托人逾期履行,何伟有权申请法院按原判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托人已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支付款项3,960万元,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根据李明及第三人吴永风出具《承诺函》,李明承诺追偿权案件涉及的全部债务均应由其本人承担,且李明及指定第三方已向债权人何伟偿还全部债务,李明不会向亳州纵翔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其偿还任何款项,或提出由其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三人吴永风承诺其接受李明委托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债务的偿付,其已代表李明向债权人何伟偿还全部债务,不会向亳州纵翔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其偿还任何款项,或提出由亳州纵翔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公司已根据一审和终审判决情况对该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50,666,781.86元,后续公司将根据《结案通知书》对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予以冲回,最终实际影响以2024年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2024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79,757.24元。公司根据《结案通知书》对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予以冲回后,结合四季度经营情况等,净资产可能仍为负。如2024年年报显示净资产为负或触及其他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407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4-125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孙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暨收到再审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撤回。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002,493元以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皖1602执6864号已执结。公司本次撤回再审申请,收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皖民申643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2024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因亳州纵翔(一审被告)、李明(一审被告)与何伟(一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4-093))。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因不服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何伟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该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何伟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临2024-105))。

根据谯城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已执结。公司从亳州纵翔获悉,第三人吴永风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自愿代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此后第三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2024)皖1602执6864号案件执行和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结案的公告》(临2024-116))。(2024)皖1602执6864号案件执行和解完毕后,亳州纵翔向安徽高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情况

根据安徽高院出具的(2024)皖民申643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皖1602执6864号已执结。公司本次撤回再审申请,收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