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25,889,840元(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初步测算,本次进展预计将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减少480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2024年年报审计确认为准。
1、诉讼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9日、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公司与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破产债权纠纷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9)、《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公司涉诉进展暨管理人账户股票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福建三能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申请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柳州中院于2022年9月5日做出了(2021)桂02民初450号一审判决书,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作出了如下判决:(1)确认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75t/h“三废”流化混燃炉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已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2)确认福建三能对柳化股份享有25,889,840元的破产债权,并应按柳化股份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及受偿方案予以清偿;(3)驳回福建三能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三能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3年11月24日做出了(2022)桂民终1247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及《重整计划》并结合司法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已向福建三能支付的现金情况,向福建三能支付了1,050,155.25元现金和2,462,685股股票,已履行完成二审判决所确认的义务。
2024年6月,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申3084号应诉通知书,福建三能因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22)桂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
2、本次案件的调解情况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法主持,公司与福建三能达成调解,并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最高法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再32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柳化股份同意对福建三能破产债权清偿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整。支付时间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
(2)双方同意柳化股份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就此了结,基于《75t/h“三废”流化混燃炉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LH-SN20120213)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3)如柳化股份未按第一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的,则应以四百八十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自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法予以确认。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初步测算,本次进展预计将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减少480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2024年年报审计确认为准。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