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0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分别与烟台黄渤海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办事处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2小区的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其中,泰和新材及控股子公司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337,020,506元,星华氨纶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144,329,432元。
《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详见 2024 年12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和产能规划,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的建设期延长,并调整该项目的投资金额,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开拓情况调整该项目的投产规模和投产时间。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公告》详见 2024 年12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2024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核查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迟宗蕊女士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0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事项,是根据行业市场情况和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决定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的事项。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公告编号:2024-079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27日,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或“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简称“星华氨纶”)分别与烟台黄渤海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 “甲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2小区的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并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设备等给予相应补偿,由丙方按照甲方指示向泰和新材、星华氨纶付款。其中,泰和新材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337,020,506元,星华氨纶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144,329,432元。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将于相关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签署。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搬迁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交易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泰和新材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收回的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开发区I-2小区,具体情况如下:
宗地一:土地面积41,031.5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52年8月31日,不动产权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50151号;房屋面积合计40,723.44平方米,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K008604至第K008609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08596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38440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41483号及烟房字第09350号;
宗地二:土地面积20,846.2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4日,不动产权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50147号;房屋面积2,963.35平方米(证载面积6,137.60,现场部分拆除),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K008602号;
宗地三:土地面积为4,236.43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54年9月22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50149号;房屋面积1,770.10平方米,不动产权登记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08603号。
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共计66,114.13平方米,地上登记房屋面积45,456.89平方米,有规划手续房屋面积4,127.09平方米,无证房屋面积8,670.2平方米,均无查封和抵押等。
(二)星华氨纶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收回土地位于开发区I-2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51505号,土地面积21,411.21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54年9月22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106531号至第106533号,有证房屋面积21,000.7平方米,无证房屋面积937.9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均无查封和抵押等。
二、星华氨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注册资本:20,692.22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生产氨纶丝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泰和新材持股100%。
三、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与泰和新材(本条简称“乙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1.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收回土地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亿叁仟柒佰零贰万零伍佰零陆元整(¥ 337,020,506元)。
2.上述收回补偿款为甲方对泰和新材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设备资产及其他权利的全部补偿款,除此之外,甲方就收回地块不再向泰和新材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3.收回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本协议书生效、土地出让后五年内分期支付补偿款。
4.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三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与星华氨纶(本条简称“乙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1.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收回土地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叁拾贰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整(¥ 144,329,432元)。
2.上述收回补偿款为甲方对星华氨纶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设备资产及其他权利的全部补偿款,除此之外,甲方就收回地块不再向星华氨纶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3. 收回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本协议书生效、土地出让后五年内分期支付补偿款。
4.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三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搬迁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2月1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搬迁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烟台开发区发展整体规划,按照政府部门用地规划部署,公司拟实施搬迁工作,搬迁区域包括公司黑龙江路厂区(I-0、I-2小区)及峨眉山路厂区(J-1小区),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失并争取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全权办理搬迁补偿工作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依据评估报告审议批准搬迁补偿有关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实施后续搬迁事项等,并在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的其他人员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2、2021年2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0小区的多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收储补偿总金额为343,726,075元,内容详见2021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07)。
3、2022年1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J-1小区的多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其中,泰和新材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876,247,371元,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97,285,300元,内容详见2022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02)。
4、2024年12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2小区的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其中,泰和新材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337,020,506元,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144,329,432元。
五、补偿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符合烟台黄渤海新区及本公司的发展整体规划,旧产能的退出将与新产能的投放有机结合,公司老产能相关产线已搬迁至新园区进行生产,本次收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利于公司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交易定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4年11月30日,本次收储涉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账面净额为7,407.60万元;涉及星华氨纶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账面净额为4,392.33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储补偿不会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将对公司后续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土地回收事项的进度,按照会计准则对上述资产处置的损益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影响幅度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
调整投资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的投资进度,将该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预计的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芳纶”)承担的“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以下简称“防护用对位芳纶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延长,并调整该项目的投资金额,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开拓情况调整该项目的投产规模和投产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5,318,350股新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30,865.09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累计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是利用“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预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约31,000万元。
注2:总投资额合计数不包含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投资额。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情况概述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具体情况
根据目前全球芳纶行业整体供需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和产能规划,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对“防护用对位芳纶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调整,拟将该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开拓情况调整该项目的投产规模和投产时间。
项目建设期内,公司一直秉持经济实用、高效作业的宗旨,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当地最新环保要求及设计需求,在项目公用工程及环保方面适当增加了投资,从而该项目的投资总额有所增加,由129,000.00万元调整为145,241.16万元,同时对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基本保持不变,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解决。
截至2024年11月30日,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3: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含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金额。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主要原因
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下游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行业竞争有所加剧,同时公司“防护用对位芳纶募投项目”部分产能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考虑公司现有产能暂时可以满足目前下游客户的需求,且随着新建生产线效率的提升、流程的优化,后期实际产出规模有望较设计产能有一定的增加,为避免过快投入产能造成资源闲置,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市场总体环境及产能规划,公司决定对“防护用对位芳纶募投项目”的投资节奏进行控制,延长该项目的预计投产时间。本次调整“防护用对位芳纶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主要系根据最新环保要求和项目建设要求,增加了部分投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实施。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基于当前市场环境、项目建设情况、生产经营需求等因素做出的调整,符合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序稳步推动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本次对宁夏芳纶“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的事项,是根据行业市场情况和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决定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事项,已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事项无异议,本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