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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印发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印发

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 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

◎记者 梁银妍

根据中国证监会12月27日发布的消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近日修订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下称“备案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方式表示,备案办法从备案管理要求、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持续备案监管、备案退出机制、整改公告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具体安排包括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等。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资产评估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为上市公司等主体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信息,是服务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公开披露的重要力量。由于涉及利益广、社会影响大、执业风险高、业务复杂,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一直是监管的重点。

本次修订坚持三个原则,针对性作出了有关监管安排。

具体而言:一是坚持从严监管,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将备案要求贯穿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执业能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突出问题,强化备案严肃性,规范行业秩序,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三是坚持协调贯通,完善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备案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合理利用核验、公告等管理手段,进一步发挥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协同性。

据了解,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附则。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备案管理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备案办法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方面明确备案要求,突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健全等证券执业基本要求。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

二是明确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备案办法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范围界定更加清晰,便于市场理解;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由符合备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针对性。

三是加强持续备案监管。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备案办法增强持续备案要求,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等。

四是健全备案退出机制。备案办法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五是建立整改公告机制。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法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在附则中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一年的过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