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4-08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与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借款本金200,048,683.43元、利息8,870,907.5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1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28)。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于近期收到了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2执600号,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1)。

2023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23)粤12执600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星越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陈清平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74)。

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2023)粤12执600号之一,告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拍卖事项形成了新的拟拍卖房产清单,并收到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2,614,269.11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93)。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2号,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97)。

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2号,裁定驳回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6)。

2024年9月,广州阀门收到肇庆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变卖通知书,肇庆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星湖华府111处车位进行公开变卖。

2024年10月,肇庆中院依法对“泰宁华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248处不动产进行拍卖。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12执600号之十四,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五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星湖华府111处车位)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及一次公开变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函询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以变卖的保留价2,898,927.62元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以物抵债,因以物抵债产生的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执行费用在之前拍卖成交所得款中扣除,办理以物抵债的资产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申请执行人因本次以物抵债所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在上述以物抵债的抵偿债务金额中扣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星湖华府111处车位)作价2,898,927.62元并扣除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次司法拍卖应承担的税费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抵偿本案相应债务;

2.解除对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星湖华府111处车位)的查封;

3.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