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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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77 证券简称:大地熊 公告编号:2024-062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04号和《关于对王自以、董学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0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管理不符合董事会授权期限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2.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未披露上述不符合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现金管理有关情况,未披露金额达7,300.00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3.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到位。公司未制定具体收入确认执行细则,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王自以、董学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王自以、董学春:

经查,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熊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二是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到位。

大地熊上述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自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学春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自以、董学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于2025年1月17日前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制定具体收入确认执行细则,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