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秦东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78,5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5,9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9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9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9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3、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高全臣、马常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独立董事高全臣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8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436%。
表决结果:通过。
1.02独立董事马常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85,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39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侯镇山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保证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同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东召集并主持,应出席11人,实际出席11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高全臣、马常明已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补选高全臣、马常明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高全臣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马常明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其他文件。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一、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高全臣、马常明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选举马常明为召集人。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如下: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
召集人:秦东
委员:孙水泉、高全臣
(二)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李蕊爱
委员:庞建军、高全臣
(三)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孙水泉
委员:秦东、马常明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马常明
委员:郭平则、李蕊爱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 楼一号会议室通过现场及网络视频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0人,代表股份78,5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04%。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补选高全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同意票数75,985,23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6.6971%,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补选马常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同意票数75,985,13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6.6969%,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 冠
侯镇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