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2024年12月30日,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9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共计18,160,604.80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28,459,351.32份的63.81%,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有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8,160,604.8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0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上述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日设置2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赎回选择期期间,可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等),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拟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在不晚于2025年1月2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时间。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豁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本集合计划转型变更的相关安排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详见本管理人后续公告。
3、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65,或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1.《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