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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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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五届一百零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五届一百零四次会议。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董鑑华先生担任公司ESG管理委员会委员、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董鑑华先生担任公司ESG管理委员会委员、主席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顾治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济师的议案

因年龄原因,同意顾治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济师职务。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六次提名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三、关于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收储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实施收储,收储总价为人民币39,561.57万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五届一百零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如下事项:

因年龄原因,同意顾治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济师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顾治强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收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12月30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五届一百零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实施收储,收储总价为人民币39,561.57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鉴于公司2023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启动上海电气集团沪闵路1111号、沪闵路1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工作的函》,为了加快闵行区城市建设需要,有效推动闵行区经济发展,闵行区拟对公司位于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进行收储。

2024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实施收储,收储总价为人民币39,561.57万元。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公司2023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收储的补偿方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房地产。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权证书》[沪2017闵字不动产权第043197号]记载,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房地产权利人为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宗地面积73,54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7,248.32平方米。

上述房地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该房地产现由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出租,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交易定价情况

经上海建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上海市沪闵路1111号房地产估价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人民币132,375,600元;

2、建筑物(见证)人民币64,192,896元;

3、建筑物(未见证)人民币71,584,409元;

4、装饰装修人民币13,846,211元;

5、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民币25,087,110元;

6、可恢复机器设备人民币21,173,551元;

7、无法恢复设备人民币4,403,371元;

8、物资搬迁人民币889,000元。

根据交易相关方拟签订的《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另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人民币17,732,448元,奖励费人民币44,331,121元(若满足相关条件),总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95,615,717元。

五、合同主要条款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拟与公司签订《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具体拆迁补偿内容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除上述补偿外,若公司在2025年2月28日前签订《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公司妥善处理好租赁户清退等善后工作,补偿方、实施单位给予公司被补偿房地市场评估价格的20%作为奖励费,金额为人民币44,331,121元。

包括奖励费后,本次土地收储的总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95,615,717元。

2、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本协议,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偿方、实施单位向公司支付总补偿金额的30%,即人民币118,684,715元。

公司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和移交手续,双方书面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补偿方、实施单位向公司付清全部剩余补偿款人民币276,931,002元。

3、其他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尽快落实搬迁事宜。2025年6月30日前将搬迁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补偿方、实施单位,由补偿方、实施单位负责拆除清理。

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逾期搬迁的,每逾期1天扣除补偿总额的万分之一。由补偿方、实施单位在结算时扣除,特殊情况除外。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根据政府规划实施,交易定价依据相关规定及相关补偿方案,由相关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在扣除账面净值、清退费用等支出后,本次收储对公司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收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