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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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4-10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 2号商业楼B座D22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莹女士。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3人,代表股份数量204,22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3,628,185股的49.373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49人,代表股份数量2,219,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5%。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含通讯形式参会,下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200,002,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532%。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数量4,219,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0%。

7.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以及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4,106,259股,其中现场投票200,002,348股,网络投票4,203,911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反对1,1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1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 14,2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4,20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03,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10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6%;弃权 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9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关于追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4,097,379股,其中现场投票200,002,348股,网络投票4,095,031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

反对110,18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10,18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弃权 14,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4,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95,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043%;反对11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648%;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黄昌华、刘欣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