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7 证券简称:绿茵生态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27034 债券简称:绿茵转债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南塔16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祁永。
7、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6,030,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651%。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5,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338%。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均为2024年12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5,315,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31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5,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李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5,955,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4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87%;反对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5%;弃权4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同意195,96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5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46,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25%;反对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2%;弃权5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李洁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