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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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9日
7、主持人: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8、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2人,代表股份821,77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0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0人,代表股份21,777,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1人,代表股份21,77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0人,代表股份21,777,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5%。
3、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429,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6%;反对5,6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7%;弃权1,657,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29,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37%;反对5,6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62%;弃权1,657,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钟颖律师、李娇洁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