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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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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票上市公告

202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0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705,19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705,19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105.264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94.736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并延长6个月(锁定期延长情况参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限售股股东共计3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共计3,705,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月13日(因2025年1月1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自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公司总股本由40,000,000股增加至56,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使得本次拟解除限售的3名限售股股东所持限售股份由2,646,570股增加至3,705,198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56,000,000股的6.6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刘阳东、邓乔兵和尹华憨,其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首发前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②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仍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④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事项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⑤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阳东、邓乔兵的承诺

“①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③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④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⑤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⑥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非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华憨的承诺

“①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③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④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⑤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誉辰智能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并延长6个月(锁定期延长情况参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限售股股东共计3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共计3,705,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因2025年1月1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限售股上市流通清单如下:

注:以上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