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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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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公司总股本为937,089,814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27,033,915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10,055,899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0名,代表股份518,813,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4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498,686,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9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20,127,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份20,161,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9%。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8,40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359,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4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75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31%;反对359,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0%;弃权4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7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在创业板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等公告。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335,419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36%,最高成交价为41.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6.88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129,990,185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调整情况

近日,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就前期出具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部分内容予以调整。调整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承诺,为公司回购A 股股份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8,000万元(含)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具体内容以公司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正式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除上述贷款外,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