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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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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5一001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陈融圣、曾忠诚、张高利、王景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陈融圣、曾忠诚、张高利、王景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的主要内容:

(一)未披露重大合同及相关财务资助事项。

2021年12月2日,达华智能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重大合同,合同金额79,499万元,该合同构成向昆山之奇美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福米科技转出资金14,000万元,与公司时任董事长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

达华智能处置子公司中山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德晟)及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股权,2023年未完成青岛融佳、中山德晟控制权转移,但达华智能提前在2023年确认青岛融佳和中山德晟处置收益,虚增利润总额6,111.63万元,导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四)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正确。

福米科技福米产业园福美项目土建部分已于2023年6月竣工验收,但公司未及时将相关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暂停相关专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计提。福米科技已于2022年6月暂停福米产业园在建工程模组项目施工,于2023年10月签订模组项目收购合同,但公司在停工期间错将相关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上述事项导致达华智能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28.91万元,2023年虚增利润总额2,929.37万元,导致2022年及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达华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陈融圣、时任总裁曾忠诚、董事会秘书张高利、财务总监王景雨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达华智能采取责令改正,对陈融圣、曾忠诚、张高利、王景雨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1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财务稽核工作职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相关责任人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