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联储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上接110版)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6、将“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四)调整后基金合同的执行
自2025年1月2日起,修订后的《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照《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后的条款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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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联储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自2025年1月2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将新增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券商办理下述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基金如下:
(1)沪市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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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市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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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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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了解有关情况。
二、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东北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自2025年1月2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将新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券商办理下述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基金如下:
(1)沪市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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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市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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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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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了解有关情况。
二、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