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01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司法执行收到并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计38,939,829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4.2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07,008,052股变更为868,068,223股。
本次执行及注销股票数量:38,939,829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5年1月2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梁炳基、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及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13,315,276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炳基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2024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梁炳基、泓锦文基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11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及2024-047)。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梁炳基、泓锦文基金分别持有的13,315,276股、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38,939,82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38,939,829股康尼机电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
三、本次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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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本次注销的股票系司法执行收到的股票,注销所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上述追回及回购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