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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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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0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二)

● 累计涉案的金额:14,889,755.0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2024年4月1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02公告)。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29公告)。

2024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5民初7595号,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38公告)。

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41公告)。

二、公司诉讼结果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2024)苏01民终15260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89,755.00元及利息(以43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以4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以584万元自2024年8月1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在5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3)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4、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11,139.00元,减半收取55,569.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0,569.50元,由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12.00元,由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