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0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后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以下简称“本次回购”)。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涉及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2024年12月23日)后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4)、《均胜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4)。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4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5,000万元(含)、上限30,000万元(含)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6,250,000股至12,5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37%至0.8873%。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待回购完成后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其债权的清偿(履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7:00)
2、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
3、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74-87907001
5、电子邮箱:600699@joyson.com
6、邮编:315040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0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暨
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服贸基金二期”、“本基金”或“合伙企业”)。
● 基金投向:服贸基金二期将重点关注和投资数字经济、贸易新业态等领域,包括智慧城市、数据与云计算、软件与信息、供应链管理与物流、智能交通等,支持培育服贸新业态、新模式。
● 投资金额:服贸基金二期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均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智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出资人民币3亿元,占服贸基金二期出资总额的3%(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基金尚处于筹备阶段,能否顺利完成设立、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设立过程中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情形,导致未能成功募足,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针对后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将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变化,按照规范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投资风险管控,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有效维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践行国家级基金的政策使命,全方位助力公司在数字经济、贸易新业态等前瞻性领域的创新发展和业务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与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资本(北京)”)共同发起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和投资数字经济、贸易新业态等领域,包括智慧城市、数据与云计算、软件与信息、供应链管理与物流、智能交通等,支持培育服贸新业态、新模式,招商局资本(北京)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均智科技拟与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资本(北京)”)等签署相关合伙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服贸基金二期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均智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人民币3亿元参与服贸基金二期的发起设立,占服贸基金二期出资总额的3%。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企业名称: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410;
4、法定代表人:周星;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年2月9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BW477P;
8、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中介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4462;
10、股东情况:深圳市招服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
11、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招商局资本(北京)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12、招商局资本(北京)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暂定名);
2、主要经营场所:以后续实际注册为准;
3、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活动(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5、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6、合伙期限:最长为15年,自《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期起算。但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意见,报请商务部、财政部按程序研究确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注:以上信息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协议主体
1、普通合伙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人:包括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智汽车等在内的合计17家主体
(二)出资安排
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本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具体资金需求情况签发的各期缴付出资通知书分期进行缴付,每期的缴付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认缴出资比例缴付。
(三)合伙人安排
1、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实际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四)合伙事务执行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变更。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本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合伙企业将聘请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找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政策和方向的投资机会;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谈判;管理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及择机出售投资组合中的项目等。普通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其自身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和机制对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管理。
(五)投资业务
1、本合伙企业采取“母基金+直投”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有海外收入的服务贸易企业。重点投向《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列明的重点领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要求,支持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包括跨境电商、跨境物流和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服贸企业、数贸企业等。
2、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退出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及运营管理,就重要议题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争议解决期间,对于本协议项下未涉争议的条款,各方仍应切实履行。
(七)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之情形外,本协议项下条款的修订和补充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1、如拟修订或补充之事项对某一或某类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普通合伙人可与该等有限合伙人以书面形式就该等事项做出约定,并对该等有限合伙人有约束力;
2、如拟修订或补充之事项对全体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普通合伙人应与全体有限合伙人以书面形式就该等事项做出约定,并对全体有限合伙人有约束力。
(八)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伙企业成立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五、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专业判断及投资管理上的优势并结合公司在产业端的经验,为公司长远发展及战略性探索提供良好基础,有助于推进公司在数字经济、贸易新业态等前瞻性领域的创新发展和业务布局,为公司后期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投资预计不会对公司当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基金尚处于筹备阶段,能否顺利完成设立、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设立过程中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情形,导致未能成功募足,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针对后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将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变化,按照规范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投资风险管控,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有效维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0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在浙江宁波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9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均胜电子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制度将继续适用。修订后的相关制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0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其中该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即2024年11月5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2024年11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回函表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11月5日,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提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振广大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以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回购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若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股份回购的期限为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408,701,543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4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其中上述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920,398.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02,847.37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826,438.03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0.51%、2.30%、1.06%,占比均较低。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于2024年6月1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80,000股,增持均价约为15.26元/股,增持总金额14,958,286元,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7%。详情请参见《均胜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
除上述增持情形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即2024年11月5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后续有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此前分别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关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2024年11月5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回复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将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可能存在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新规进行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7003189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