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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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3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概述:为了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能懋业”)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增资方拟合计出资1127.7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120.8411万元人民币,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放弃本次对星能懋业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星能懋业的注册资本将由20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130.8411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星能懋业的股权比例由100%下降至64.20%,星能懋业仍在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

● 鉴于本次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包含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以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概述

1、增资扩股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星能懋业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良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星能懋业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等相关方面利益最大化,星能懋业拟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增资方(同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拟合计出资1127.7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1120.8411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赵盛宇先生出资252.00万元认购星能懋业250.4673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赵盛宇先生持有星能懋业8%股权;

周宇超先生出资229.95万元认购星能懋业228.5514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周宇超先生持有星能懋业7.3%股权;

陈杰裕先生出资189.00万元认购星能懋业187.8504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陈杰裕先生持有星能懋业6%股权;

周逸先生出资173.25万元认购星能懋业172.1963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周逸先生持有星能懋业5.5%股权;

员工持股平台常州星能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星能”)出资283.50万元认购星能懋业281.775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州星能持有星能懋业9%股权。

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星能懋业的注册资本将由20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130.8411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星能懋业的股权比例由100%下降至64.20%,星能懋业仍在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

鉴于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包含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上述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盛宇先生和周宇超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和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实控人参与子公司本次增资的情况说明

为激发公司光伏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充分调动公司及星能懋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有效促进星能懋业与上述人员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结合,共同推动光伏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控人赵盛宇按照子公司经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对星能懋业进行增资,赵盛宇先生本次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将有利于增强星能懋业团队的凝聚力和信心。本次实际控制人增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星能懋业本次增资完成后,海目星与子公司星能懋业之间的交易,将按照市场化等方式进行公允定价。

二、增资标的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TPTEK3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金坛大道66号

5、法定代表人:赵盛宇

6、注册资本:201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3-08-24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增资前后,星能懋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10、星能懋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星能懋业总资产499.90万元,负债总额1.10万元,净资产498.8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0万元(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定报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星能懋业总资产784.77万元,负债总额297.43万元,净资产487.34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11.46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星能懋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股份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子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

1、激励对象:本次股权激励方案考虑激励对象的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历史贡献或未来贡献程度等,确定激励对象为赵盛宇、周宇超、陈杰裕、周逸和常州星能,其中常州星能为员工持股平台。

(1)赵盛宇先生基本情况

赵盛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科创板领袖人物,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国家光伏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三届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此前负责海目星光伏业务的顶层战略设计及核心客户的开发,拟担任星能懋业董事长。

(2)周宇超先生基本情况

周宇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利物浦大学激光工程应用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集团研究院联席院长,激光委员会主任,光伏行业中心总经理。拟担任星能懋业总经理,全面负责星能懋业的研发、技术、市场、供应链等。

(3)陈杰裕先生基本情况

陈杰裕,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拟担任星能懋业董事,后续将深度参与、负责星能懋业的投融资、市场分析、客户开发、供应商管控等工作。

(4)周逸先生基本情况

周逸,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此前担任公司江苏基地的总经理,拟担任星能懋业董事、副总经理,后续负责星能懋业的生产及业务管理。

(5)常州星能基本情况

2、激励股份来源:星能懋业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赵盛宇先生出资252.00万元认购星能懋业250.4673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全部完成后的比例为8%股权;周宇超先生出资229.95万元认购星能懋业228.5514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全部完成后的比例为7.3%股权;陈杰裕先生出资189.00万元认购星能懋业187.8504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全部完成后的比例为6%股权;周逸先生出资173.25万元认购星能懋业172.1963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全部完成后的比例为5.5%股权;常州星能以283.50万元人民币认购星能懋业281.775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全部完成后的比例为9%。

3、认购价格: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出具的《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3-0171号。国众联以2024年9月30日为评估基础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星能懋业进行评估,评估的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11.85万元人民币,评估增值524.51万元,增值率107.63%。星能懋业注册资本2,010.00万元,评估基准日前已实缴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评估基准日后实缴注册资本1,010.00万元,注册资本2,010.00万元已全额实缴。本次认购价格以国众联的评估结果和星能懋业评估基准日后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认购价格为1.0061元(1,011.85万元+1,010.00万元=2,021.85万元,2,021.85万元/2,010万元注册资本=1.0059元/1元注册资本)。

4、资金来源: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其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及星能懋业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借款、担保等各类财务支持,亦不存在为开展本次股权激励而额外增加激励对象薪酬等情形。

5、其他: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星能懋业管理层全权办理星能懋业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含激励对象的选择、股份获授条件的制定、激励对象获授股权激励份额的确定等)、签署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星能懋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相关文件等,授权期限为直至星能懋业本次股权激励办理完毕止。

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定价的说明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1、赵盛宇先生基本情况

赵盛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科创板领袖人物,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国家光伏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三届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周宇超先生基本情况

周宇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利物浦大学激光工程应用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集团研究院联席院长,激光委员会主任,光伏行业中心总经理。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根据国众联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3-0171号,以2024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星能懋业进行评估,评估的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11.85万元人民币,评估增值524.51万元,增值率107.63%。星能懋业注册资本2,010.00万元,评估基准日前已实缴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评估基准日后实缴注册资本1,010.00万元,注册资本2,010.00万元已全额实缴。本次定价以国众联的评估结果和星能懋业评估基准日后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认购价格为1.0061元(1,011.85万元+1,010.00万元=2,021.85万元,2,021.85万元/2,010万元注册资本=1.0059元/1元注册资本)。

(三)定价的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价格是以国众联的评估结果和星能懋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认购价格为1.0061元。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星能懋业本次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系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星能懋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并确保其工作相对稳定性,以促进星能懋业业绩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在提升星能懋业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个人发展空间和前景,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二)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海目星与光伏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Topcon电池(Topcon属于成熟的、量产的光伏电池技术)的SE设备及烧结设备。星能懋业的业务主要是正在研发的、面向下一代电池技术路线的湿法、电镀及激光设备。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海目星目前签署的光伏行业相关的销售订单均保留在海目星继续执行,实现的收入、利润及未来的回款属于海目星,均不转移至星能懋业。星能懋业未来签署的订单,均以星能懋业独立执行,由星能懋业独立采购、生产、交付及售后维护,独立核算相关物料、人工及制造费用,成本费用均归集在星能懋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星能懋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对星能懋业的控制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风险

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股权激励计划存在被激励对象未及时缴纳出资款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激励计划实施进度缓慢或无法实施的风险;由于所处行业或其他外部环境原因导致子公司业务开展不顺利,股权激励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充分激发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盛宇先生和周宇超先生已回避表决。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星能懋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星能懋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星能懋业业绩持续增长,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实施上述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星能懋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及星能懋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本次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1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了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董事赵盛宇先生、周宇超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何长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全资子公司星能懋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及星能懋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三楼海目星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46,604,6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831,52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罗筱溪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4、议案5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盛宇、周宇超、梁辰、曾长进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枫、季思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因此,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影响的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