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土地收储出让收益
返还款和签署《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2025-00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土地收储出让收益
返还款和签署《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30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的土地补偿金100,000,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了《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收到土地补偿金的情况
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政府土地收储出让收益返还款的公告》,公司收到了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先期拨付的涉及公司“动物场”、“供应处”等五宗地块的土地补偿金4.1亿元。本次收到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的土地补偿金100,000,000.00元,为上述五宗地块的部分土地补偿金,剩余土地补偿金待相关部门核算完成后再行支付。本次收到的土地补偿金涉及的“动物场”、“供应处”等五宗地块的土地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政府土地收储出让收益返还款的公告》(临2024-00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收到的资金冲减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100,000,000.00元,不会对2024年度损益造成影响。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的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签署了石收储2008(03)号补充合同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石收储2008(04)号补充合同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和石收储2008(07)号补充合同二《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一)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甲方: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
2.乙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1.石收储2008(03)号补充合同二
原收储合同收储面积87180.6平方米(合130.77亩),已供应43852.86平方米(合65.78亩),剩余5547.04平方米(合8.32亩)未供应,本次退地土地面积37780.7平方米(合56.67亩),宗地图地籍图号:4213.50-38546.25。
本次退地面积37780.7平方米(合56.67亩),按面积分摊补偿金为人民币6120.4万元(大写:陆仟壹佰贰拾零万肆仟整),利息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2.石收储2008(04)号补充合同二
原收储合同收储面积243597.9平方米(合365.4亩),已供应118207.26平方米(合177.31亩),剩余86751.58平方米(合130.13)未供应,本次退地土地面积38639.06平方米(合57.96亩),宗地图地籍图号:4213.25-38546.25。
本次退地面积38639.06平方米(合57.96亩),按面积分摊补偿金为人民币6259.63万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玖万陆仟叁佰元整),利息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3.石收储2008(07)号补充合同二
原合同收储面积205238.52平方米(合307.86亩),已供应土地面积130991.76平方米(合196.49亩),剩余67982.86平方米(合101.97亩)土地未供应,本次退地土地面积为6263.9平方米(合9.4亩),宗地图地籍图号:4213.50-38546.50。
本次退地面积6263.9平方米,补偿金为人民币1015.19万元(大写:壹仟零壹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利息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4.付款时间及方式
按照市政府的批示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乙方应退回甲方的土地补偿金及利息,由石家庄市财政局在应付乙方已出让待核算地块的土地补偿金中直接予以扣减。
5.土地交付
该合同签订之日后30日内,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并签订《土地交接证明》。
6.本次签订的补充合同为石收储 2008(03)号、石收储 2008(04)号、石收储 2008(07)号《土地收回(购)合同》和石收储 2008(03)号、石收储 2008(04)号、石收储 2008(07)号《〈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补充合同》的补充,如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及补充合同(一)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及事项,原合同及补充合同(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补充合同》,共计退回收储土地面积82683.66平方米(合124.03亩),上述退回土地均为文物及广场用地,预计本次退回土地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对公司2024年度其他应收款-搬迁停工损失中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根据评估报告的测算依据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须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石家庄市审计局将会对前期支付给公司基本补偿的利息进行审计,本次《补充合同》涉及的土地分摊补偿金及利息的具体金额将以相关部门确认的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土地收储补偿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2025-00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华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3,8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民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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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6月2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61,500万元,其中为华民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8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2010年04月28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忱
注册资本:人民币145,013.9万元
经营范围: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及半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股权结构: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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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甲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乙方):华夏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四)债务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保证金额:5,000 万元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八)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九)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不适用
(十)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2024年11月30日,华民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50.59%。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75,400.54万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3.00%,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6,400.54万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1.31%;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69%。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