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银投资”)、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汇青”)、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涌金”)分别出具的《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解散清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合伙人名下,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并已取得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非交易过户情况
(一)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交易过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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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交易过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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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交易过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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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事项安排
(一)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吴晓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晓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国刚先生为公司监事(已于2024年10月28日离任),高新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金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奉叶先生为公司职工监事(已于2024年10月28日离任),张友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何佩珍女士为公司董事陈有根先生的配偶,陈文洁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京国先生(已于2024年10月28日离任)之子,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监管指引第1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二)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份在股份过户后,需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自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并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四)本次非交易过户前,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已严格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本次非交易过户后,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上述合伙企业所持有股份的全体股东将继续履行所需遵守的各类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1%。
(2)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2%。
(3)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联银投资、潍坊汇青、潍坊涌金解散清算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二)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各合伙人严格遵守承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