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02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10日、11月1日、12月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6),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2024年12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及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22项(其中21项未结案,1项已结案),涉案本金18,284.27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1%,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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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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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收到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40245号】和【(2024)渝0112执保40388号】及【(2024)渝0112执保40389号】,因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名下价值154.1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74.7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152万元的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40246号】,因全州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189.20万元的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40013号】,因宿州市鼎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40015号】,因宿州市经开区红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14.50万元的财产。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92执保2667号】,因浙江灏同科技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6.75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裁定冻结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6、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40258号】,因河南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301.09万元的财产。
7、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40317号】,因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8、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40677号】,因重庆市明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381.37万元的财产。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4份、民事调解书1份、二审判决书1份、执行通知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5民初2829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0,700万元及截至2024年11月21日的利息683,539.74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逾期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按季浮动,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减0.08%再上浮50%计收,利随本清】;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10万元;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民初3500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截至2024年9月18日的贷款本金155,039,553.51元、罚息669,353.60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155,039,553.51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LPR利率调整,则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
(3)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解情况:
因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保全人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院已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48,7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现经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形成《民事调解书》【(2024)渝0192民初11357号】,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已于 2024年8月17日提前到期;截至2024年12月18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8,720万元、利息4,724,746.93元;
(2)上述款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利息4,724,746.93元,并于2025年9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1,050万元,2025年9月28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30,800万元,2025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360万元,2025年11月23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16,510万元;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协议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从2024年12月19日起算至2025年11月23日),于2025年6月20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一期利息,于2025年9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二期利息,于2025年9月28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三期利息,于2025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四期利息,于2025年11月23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五期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4)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10万元;
(5)在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完前述义务之前,原告不解除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在(2024)渝0192执保1319号案件中已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
(6)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0,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5年1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
(7)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任一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计收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全部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3.55%)上浮30%计算。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
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判决上汽红岩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款3,998.47万元等。因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74民终197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92民初1006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77,566,049.72元;
(2)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正在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和解之中,尚未提起上诉。
6、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92民初100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11,160,931.25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3)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正在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和解之中,尚未提起上诉。
7、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汽红岩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4)渝仲字第4233号】(详见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6)),裁决上汽红岩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偿还欠付本金和利息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汽红岩未能按该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近期申请成渝金融法院强制执行【(2024)渝87执5331号】,至目前尚未执行上汽红岩相关财产。
上汽红岩目前正在积极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协商解决中。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上述部分诉讼、仲裁正在程序中,一审已判决的诉讼正在上诉程序中,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01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6日、8月2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36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43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52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57号)、《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64号)和《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67号),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8.38万元,现将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的回购担保业务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重卡业务销售,结合重卡行业惯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存在为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和终端客户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提供债权收购或租赁权收购等担保(即回购担保业务)。上述被担保对象为通过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审核,符合开展业务条件的经销商或终端客户。上汽红岩的上述回购担保业务均得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二、上汽红岩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2022年以来,受重卡行业断崖式下滑和企业间竞争激烈等影响,重卡产业链经营压力增大,上汽红岩出现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融资机构贷款的情况。为控制风险,2022年10月,上汽红岩已停止了新增开展上述两项融资担保业务。在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后,上汽红岩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未再新增开展有回购担保责任的重卡整车销售业务,原有担保存量业务逐月减少。2022年末、2023年末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1,918.36万元、13,415.40万元。2024年期间,部分经销商和客户根据与融资机构的回购担保业务约定履约还款,担保余额逐月进一步降低;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上述回购担保业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8.38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11%。
2022年以来,受重卡行业产能过剩、保有量高和企业间竞争更加激烈等影响,有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融资机构贷款,上汽红岩根据上述回购担保业务约定为其履约垫款(担保责任相应取消)。同时,2024年4月以来,受外部市场等影响,因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融资机构贷款,且上汽红岩因资金安排不再主动垫款,故出现融资机构直接扣收上汽红岩部分业务保证金的情形。2024年12月,新增融资机构按约定扣收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款项364.81万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融资机构已按约定扣收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款项合计2,569.36万元),均为终端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扣款。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为经销商及客户垫付(含融资机构扣款)余额为26,183.21万元(其中经销商融资垫付余额10,730.91万元,终端融资垫付余额15,452.30万元),具体垫款信息详见2022年、2023年年报等定期报告及担保进展情况公告。上汽红岩已将上述垫款、扣款转入应收款项管理,并联合融资机构采取实地催收、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对相关经销商和终端客户进行追收,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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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上述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8.38万元,后续上汽红岩上述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虽将进一步减少,但如部分经销商或终端客户未能按约定支付融资机构贷款等款项,后续上汽红岩存在相关融资机构将依据回购担保业务相关约定扣收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等款项及回款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