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5-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本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01民初871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衡冠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字借款1826.35万元;二、被告尚衡冠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宇利息(以1826.35万元为基数,自2018 年1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尚衡冠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宇实现债权费用137,500.00元;四、被告新大洲、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尚衡冠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
2019年11月12日本公司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536号),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2020年11月18日披露了法院驳回张天宇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临2020-120、临2020-165)。
2023年6月1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张天宇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2023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编号:临2023-034)。
2023年12月11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8民初18475号),判决本公司对(2018)黑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中尚衡冠通不能向原告张天字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2023年12月13日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91)。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终315号),主要内容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宇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39.00元,由上诉人新大洲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该案未结束执行前,本公司仍将每期按判决计提1826.35万元本金(年利率24%) 50%的利息。
2、其他说明:
2023年6月24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就此案签订了兜底协议(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张天宇诉讼案影响的公告》(编号:临 2023-038)),2023年6月25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2,121.69万元,该笔资金将用于弥补本公司因张天宇案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遭受的损失。未来公司就此案如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时的差额大连和升进行多退少补调整,本公司将追偿尚衡冠通的权利转让给大连和升。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终315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5-00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3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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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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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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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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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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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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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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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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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案1、提案6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上述提案2、提案3、提案4、提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
本次提案1、提案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严苑榕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