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25-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5-001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48.75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回购股份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逸飞激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因公司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8.7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8.42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因公司已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8.4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8.29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回购期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95,162,608股的比例为3.31%(比例数据系四舍五入),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6.45元/股,最低价为23.36元/股,回购均价为26.3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71,946.74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理由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新聚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聚力”)总经理赵来根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为履行公司收购新聚力51%股权与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做出的承诺,同时也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拟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拟增持公司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截至2024年10月10日,赵来根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8,401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2,497.94元(包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董事、副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变动系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9月18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和2024年9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3,150,000股,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在实施前暂时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法律法规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后续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回购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5-002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提议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向董事会提议以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一、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

2、提议时间:2025年1月3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向董事会提议以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拟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具体用途由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具体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7、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五)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内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执行相关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