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京商旅 公告编号:2025-003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2,212.20万元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判决顺利执行,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或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豪弘业归还案涉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212.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2024年7月,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苏豪弘业给付南京商旅货款2,212.20万元及违约金(分别以7,700,000元、11,304,000元、3,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胜诉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二审上诉情况
公司与苏豪弘业均不服鼓楼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于2024年8月立案审理。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明显偏低,显失公平,请求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苏豪弘业向南京商旅支付货款22,122,00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28日为12,359,035.26元;以22,12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4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由苏豪弘业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苏豪弘业认为一审判决中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京商旅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南京商旅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2024)苏01民终11588号《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认为:南京商旅、苏豪弘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62元,由南京商旅负担29,617元,苏豪弘业负担199,9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判决顺利执行,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