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5-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5-005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12,575.8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爆”)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矿业”)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及出庭通知书,因合同纠纷,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争”或“原告”)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四)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生态环境整改修复费用人民币87,206,164.9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罚款人民币875,000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85,000元;

4、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人民币650,000元;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熟料购买产生的运输费人民币36,642,448.85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 125,758,613.75元。

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

原告为昌都市辖区的水泥类生产的一体化企业,三被告与原告先后签订了《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约定的矿山开采实施期间分别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5月31日由被告一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开采承揽作业;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8月31日由被告二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目前昌都分公司已注销)进行开采承揽作业;2021年9月1日起由被告三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开采承揽作业。

2022年3月28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昌都市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山生态环保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察,认为在邦迪石灰岩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粗放式开采(矿山道路沿线破坏面积大、废渣随坡倾倒、原料矿通过山体倾倒至山脚)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后果。

2022年3月29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87.5万元(捌拾柒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2022年3月30日,昌都市卡若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开采和停止矿石通过山体倾倒至山脚行为;立即制作整改方案并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好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等。此后原告应自治区、昌都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法律和相关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功能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2022年7月22日,受昌都市自然资源局指令,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接受的委托,以2016年为该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起始时间,以2022年3月该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山停工为损害评估期间,围绕“粗放式开采所导致的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损害评估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确认该粗放式开采行为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直接原因。

2022年12月10日,原告作为该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山开采项目业主单位,为恢复原告水泥生产,减少损失继续扩大,作为赔偿义务人与昌都市人民政府、昌都市自然资源局达成《磋商性协议》,承担本次该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

2023年9月25日,对于原告所提《关于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市巡视组四项整改的验收意见》,昌都市卡若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初步验收,原告完成了三被告粗放式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生态修复工作。

原告认为,其已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了生态环境破坏的全部损害责任,原告依法有权向三被告追偿。故起诉三被告对2017年至2022年3月期间粗放式开采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生态环境修复、矿山停止开采而迫使原告为维持正常生产外购熟料损失等共计损失为人民币125,758,613.75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出庭通知书》

2、《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