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5-004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有60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自行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5-005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新洁能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若愚、常桂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