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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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 修改基金的主题界定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股票投资策略部分关于城镇发展相关股票的界定修改为“本基金所界定的城镇发展相关股票主要指在国家战略布局下受益于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相关股票,具体包括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现代化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镇绿色低碳及可持续发展、提升城镇公共服务能力以及带动居民生活品质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等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领域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城镇发展主题直接相关的行业,具体落实到行业上,目前包括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房地产、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环保、公用事业、家用电器、传媒、通信、电子、计算机、社会服务、商贸零售、银行、非银金融。”
(二) 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并根据投资范围的修改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的相关内容。
(三)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
(四)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将“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修改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修改基金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改。
三、《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修订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附件: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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