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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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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25-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为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具体如下:

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个人解锁比例(S),各持有人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解锁。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分配至其他持有人,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一、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代表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 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四、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 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与公司签订的《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所列示的份额数享有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 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投资收益权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七)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六、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 持有人在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其已解锁的部分, 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三)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解锁条件。 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 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实现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 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五)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持有人因工身故,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按持有人身故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 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十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按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依据本持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 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 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4月将受让部分标的股票101.105万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38.30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的受让部分股份支付总费用为1,917.96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5年至2028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说明: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二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监事、股东的,相关董事、监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三章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仅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且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聘用、雇佣或劳务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