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3版)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按其变更后的职务所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执行。
但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出现担任独立董事或发生其他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由继承人继承且按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继承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7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4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4月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二楼海纳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9日
至2025年4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宏力达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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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1-3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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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邮件、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4月8日17:00,邮件、信函中需注明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账户号、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4180758
邮箱:hld.mail@holystar.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田富路528弄
邮政编码:201615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4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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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