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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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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3版)

2025-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以上数据均为母公司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均为母公司口径,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杨磊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上海哈茂营业执照;

3、上海哈茂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4、收购人本次收购相关决策文件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5、收购人本次收购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6、收购人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说明及借款协议;

7、收购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收购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9、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11、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2、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13、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1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15、关于本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16、关于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晓冬

年 月 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杨磊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王曙光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宋依梦 沈诗白

__________________

王僚俊

财务顾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顾含笑 李 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复安 俞爱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收购人: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晓冬

年 月 日

收购人:

杨磊

年 月 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附表

收购人: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晓冬

年 月 日

收购人:

杨磊

年 月 日

(表决权比例=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股票数量),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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