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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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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9版)

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对估值提升计划进行了审议,认为相关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助于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质量。

四、评估安排

公司将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公司触发长期破净情形所在的会计年度,如日平均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值的,公司将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对估值提升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此后出现相同情形的各会计年度将参照执行。

五、风险提示

本估值提升计划仅为公司行动计划,不代表公司对业绩、股价、重大事件等任何指标或事项的承诺。公司业绩及二级市场表现受到宏观形势、行业政策、市场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7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及子公司(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公司,下同)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5亿元(不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提高管理效率,现拟对2025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新增担保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1. 担保主体及金额预计: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55亿元(不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2. 担保方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及抵押等。

3. 具体额度分配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全部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担保对象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参股公司,且不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4)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4.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5. 公司将视被担保人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6. 对于超出本次担保授权额度范围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及决策程序执行。

7. 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各担保事项,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如构成交易,需另行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适用要求,包括另行取得股东批准(如适用)。

(二)本担保事项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拟发生担保业务的主体,其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二)鉴于上述担保额度分配是基于本公司目前业务情况,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的预计,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在担保实际发生时,授权董事会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担保在上述各类被担保主体中的调剂,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可以进行如下调剂:

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全资/控股公司相对应的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调剂发生时必须同时满足: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调剂,且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三)上述担保情形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公司)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同时包含以下情况: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主体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新增担保总额仅为预计发生额,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此项担保额度预计尚须获得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除按照房地产经营惯例为银行向购房客户发放的抵押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28.09亿元,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96%。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6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房地产开发多采用项目公司模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公司注册资本金通常不足以覆盖土地款、工程款等运营支出,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股东借款;项目公司取得预售款后,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公司股东通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度和整体资金安排,按出资比例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

上述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及项目公司股东临时调用项目公司闲置盈余资金,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为持续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及有效盘活闲置盈余资金,提高决策效率,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新增财务资助情况

(一)财务资助对象

1.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能超过70%。

2.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能超过70%。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如构成交易或关连交易,公司将及时遵守相关条文。

(二)财务资助额度

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度为人民币40亿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为20亿元,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以及对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为20亿元。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内任一时点的累计净新增财务资助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三)财务资助有效期

本次预计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四)财务资助授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后,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议具体财务资助事宜。

三、财务资助风险控制措施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促进公司房地产项目顺利进行,符合房地产市场行业惯例。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仅在充分预留房地产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仍有闲置资金时,向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充分研判资金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盈余资金情况陆续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本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具体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资助对象各方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推动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盈余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日常经营管理、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6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上午9: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甘培忠先生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钱爱民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分别按中国会计准则及香港普遍采纳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分别详见本公司A股及H股2024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分别按境内及香港年报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董事会报告。(分别详见本公司A股及H股2024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批准本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其中,现任董事薪酬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每名董事对其本人薪酬事项回避表决;离职董事薪酬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024年度由本公司发放的董事薪酬详见本公司A股2024年年度报告,董事2025年基本薪酬参照2024年度董事薪酬标准执行。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回避表决。2024年度由本公司发放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详见本公司A股2024年年度报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基本薪酬参照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十、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十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十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暨ESG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十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北辰实业与北辰集团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及确定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北辰集团签定《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协议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并同意该框架协议项下各年度交易的上限金额。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张杰、梁捷、杨华森回避表决。

十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市值管理办法》。

十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估值提升计划》。(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十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八、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详见附件1)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详见附件2)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文本,以及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年报披露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的《2024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业绩公告》文本,授权公司秘书就上述文本定稿前必须作出的修改加以确定,并将上述文本及其他需备案文件分别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按规定予以披露及向股东分发。

二十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批准本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批准召开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呈股东大会的事项,并授权公司秘书具体筹备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关于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详见本公司另行刊发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1.《北辰实业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北辰实业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附件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推进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工作,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各控股子公司,并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进一步授权其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1、发行种类

发行种类为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永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权融资计划等各种类型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含90亿元)。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3、发行价格

本公司依据市场惯例、发行时的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4、发行对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分别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确定。

5、期限与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的产品期限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或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由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授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6、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偿还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

7、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二、授权事宜

(一)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及各控股子公司,并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进一步授权其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行、发行时机以及确定、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主体、发行种类、发行方式、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具体期限、品种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币种、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是否对债券利率进行调整、发行地点、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清偿顺序、评级安排、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具体申购办法、是否上市或挂牌转让、募集资金用途、具体配售安排、承销安排、债券上市或挂牌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委任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件,并代表本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每次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必要手续,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备案、交易流通、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等有关的其它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

3、在董事会或其转授权的人士、各控股子公司或其授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已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按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处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本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作出关于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定,作为偿债保障措施。

6、办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且上述授权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

(二)同意上述事宜在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时,进一步授权其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公司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等具体执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并根据本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刊发相关文件、公告及通函等。

三、授权有效期

本议案所述授权的有效期自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或其转授权人士已于前次或本次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本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本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附件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1、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单独或同时发行及处理数量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该等一般性授权当天本公司已发行A股及H股各自数量20%的新增A股、H股(合称“新股”);

2、根据上文第1项的批准,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订立或发出售股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而该等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下应当配发的新股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后配发,以及授权董事会根据该等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发行及处理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的新股;

3、授权董事会于根据本议案第1项批准公司发行新股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及必要的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以实现本议案第1项决议发行股份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特定人员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配发、发行及处理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4、就本项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赋予董事授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