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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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企业投资及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企业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存在利用有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交易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惠红湖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惠红湖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的审计报告。
金惠红湖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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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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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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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惠红湖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磊
签署日期:2025年3月28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5.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百傲化学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6.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相关审计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事项决定书》(编号:JHHH-202502-01);
9.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退伙协议》;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磊
签署日期:2025年3月28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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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磊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