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汇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3月3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985,046,610.32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85,043,868.3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85,043,868.39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4,985,043,868.39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3月28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3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内容由: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将“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内容由: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并修改后续序号: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及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由原来的: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5年3月29日起,修改后的《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 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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