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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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发生额中项目投入金额包括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和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子公司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和3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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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同时经过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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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尚未收回本金金额系截止报告期期末情况,部分产品尚未到期故未收回本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直接生产产品,其效益将从公司研发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中间接体现。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可提升产品环境适用性、耐磨性的研究、提升隔热类产品环境适应性的研究等,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研发实力。可升级公司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信息管理设备、建成和完善各种信息化体系,提高公司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升公司的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2. 补充流动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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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募投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及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已完成,且承接了昆山骏鼎达的大部分生产职能,已于2024年8月下旬阶段性投产,公司将依据市场需求情况持续进行投入。)
(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投资金额已超出承诺投资金额,系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或现金管理收益所致。)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系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回报而作出,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利益,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基本情况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所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975,748.59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671,147.50元后,截至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70,394,002.87元;2024年度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116,711,474.95元,按照相同规则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积金11,671,147.50元后,截至期末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503,768,023.00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03,768,023.00元。
3.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一致性,公司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特提出如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1)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6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360.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下一年度。
(2)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目前总股本为5,600.00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2,240.00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7,840.0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3)本年度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转增)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4,480.00万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5.46%。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预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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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4年度现金分红总额44,800,000.00元为以下两者合计:(1)已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5,6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20.00万元(含税);(2)拟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6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360.00万元(含税)。
2、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利润分配预案的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的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01,886.83元、人民币343,225,978.08元,其分别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52%、22.83%,均低于50%。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内幕信息知情人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1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预计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池、建设项目贷款、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
本次申请综合业务授信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授信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为便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年度内银行授信额度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13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中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目前总股本为5,600.00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2,240.00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7,840.0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以上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840.00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840.00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文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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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表列示的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还修改了签署日期。
上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和解释18号。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上接5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