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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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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5-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董事会就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4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893.8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5,918.18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352.14万元,202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8,566.0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24,182.6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专户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21年9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功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持公司产品技术先进性,同时不断扩充、完善公司产品线,巩固并强化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的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较难单独核算其直接经济效益。

(四)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六)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自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日(2023年12月22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自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日(2024年12月22日)后的12个月内有效,即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八)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九)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因募投项目实施尚未完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 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十)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相关支出,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将“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12月,“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6年6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表1:

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127.92万元,为持有募集资金期间进行现金管理等获得的收益。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拟与株式会社T&K TOKA(以下简称“TOKA”或“关联人”),就公司及其子公司与TOKA及其子公司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日常关联交易签署框架协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中間和彦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TOKA将回避表决。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诚信、规范交易”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追求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重大的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与TOKA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并提高运营效率,维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利益,2022年6月公司与TOKA签署了《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现根据公司业务规范的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为此,公司本着“公允诚信、规范交易”的原则,经与关联人协商,拟对原协议进行修订并重新签署。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中間和彦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审议通过后原协议到期前重新签署协议,关联股东TOKA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株式会社T&K TOKA(简称“TOKA”)

英文名称:T&K TOKA CO.,LTD.

“TOKA”系于1949年(昭和24年)12月23日依据日本法律在日本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株式会社),住所为日本国埼玉县入间郡三芳町大字竹间泽283番地1,董事长兼总经理为石合信正,主营业务为各类印刷用油墨、合成树脂的生产销售,注册资本为2,174百万日元。株式会社BCJ-74为TOKA的控股股东。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3月31日,TOKA总资产为68,641百万日元,净资产为50,196百万日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5,274百万日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103百万日元。

注:TOKA 2023财年(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关联方:株式会社T&K TOKA

关联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株式会社T&K TOKA构成公司关联方,株式会社T&K TOKA与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克家

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5号大街(南)2号

乙方:株式会社T&K TOKA

法定代表人:石合信正

住所:日本国埼玉县入间郡三芳町大字竹间泽283番地1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88571”,本协议中甲方子公司范围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2、乙方系一家依据日本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株式会社)。

3、甲、乙双方一直以来保持着良好的采购、销售业务关系,甲方亦委托乙方向甲方的日籍员工代发部分工资性收入。

4、为保护甲方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准则,甲方、乙方拟共同确定双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方式及定价的基本原则。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联交易种类

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及其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主要类型包括:

(一)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商品(以下简称“关联销售”);

(二)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采购原材料、产品或设备仪器(以下简称“关联采购”);

(三)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日籍员工代发部分工资性收入(以下简称“代发工资”)。

第二条 关联交易定价的基础

甲、乙双方同意:

(一)乙方不会利用在甲方股东地位,指使甲方或者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甲方及其子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为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或者接受乙方或其子公司的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甲方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关联销售

1、定价原则

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及其子公司的关联销售价格,按照市场化的定价原则,由双方根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质量要求

甲方及其子公司有责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及双方确认的订单生产、交货。甲方及其子公司所交付的油墨和色浆产品及其用原料、商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乙方及其子公司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可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若甲方及其子公司交付产品的规格、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订单要求的,乙方及其子公司有权要求甲方及其子公司负责补偿,并承担、支付与此相关的费用。

3、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根据实际订单的具体要求为准,订单中未规定具体要求的,交货期为自Proforma Invoice的日期起25个中国工作日。由于甲方及其子公司责任造成的交货延误,乙方及其子公司有权要求甲方及其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金额为该订单下逾期未交货产品的金额*0.1%/天,违约金额以订单总额的20%为上限。

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及其子公司的关联销售,采取由乙方及其子公司直接下单的方式,双方在具体订单合同和业务要求中约定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运输方式,以及付款结算方式等其他信息事项,相关内容以实际订单合同和业务要求约定为准。

(二)关联采购

1、定价原则

(1)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乙方采购价格+5%(利润)+各项清关费用(每千克15日元);

(2)采购产品的价格=乙方制造成本+10%(利润)+各项清关费用(每千克65日元);

(3)采购设备仪器:乙方采购成本+10%(利润)(含各项清关费用)。

如一方拟对前述价格提出调整,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调整价格。

2、质量要求

乙方有责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及双方确认的订单内容交货。乙方所交付的油墨和色浆产品及其用原料、商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甲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可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若乙方交付产品的规格、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订单要求的,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负责补偿,并承担、支付与此相关的费用。

3、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根据实际订单的具体要求为准,订单中未规定具体要求的,交货期为自Sales Contract的日期开始60日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交货延误,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金额为该订单下逾期未交货产品的金额*0.1%/天,违约金额以订单总额的20%为上限。

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的关联采购,以采购油墨和色浆产品相关原材料、成品为主。采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直接向乙方下达各类产品的采购清单并签署采购订单合同,双方在具体订单合同和业务要求中约定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运输方式,以及付款结算方式等其他信息事项,相关内容以实际订单合同和业务要求约定为准。

(三)其他交易/代发工资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聘任的日籍人员均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甲方全职工作,由甲方支付全额劳动报酬。但该等日籍人员在甲方任职结束后将返回日本,且根据日本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日本公民需要在日本取得工资性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险、年金等,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及享受相关社会福利。因此,该等日籍人员在甲方任职期间取得的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甲方委托乙方在日本代为发放。

乙方按照甲方指示,每月定期向甲方的日籍员工发放工资,乙方每半年统计代发金额,向甲方提出请款书,甲方收到请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账给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承诺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与请款书记载金额一致,不收取额外费用。

执行过程中根据甲方生产经营需要,日籍人员发生变化的,按同样原则执行。因日本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双方认为需要对上述内容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子公司如聘任日籍人员有相同需求的,则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四条 合同效力及有效期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1年。

(二)如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未提交书面的解约申请,本协议按照相同条件自动延期1年,延期后亦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新的框架协议。

(四)双方同意,本协议将取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与关联销售、关联采购、代发工资相关的其他约定,相关已有事项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关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纠纷,当乙方申请仲裁时,应提请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日本东京;甲方申请仲裁时,应提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为确定甲、乙双方关联交易之一般原则。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基本原则,另行签订具体订单、合同或其他业务约定。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诚信、规范交易”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追求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重大的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所涉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需要,协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TOKA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其中关联董事中間和彦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监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并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有利于专业协作、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各方本着公平公允原则及参照市场价格协定交易,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一)《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T&K TOKA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而执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明确“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

(三)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四)公司自2024年1月1日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