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4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1版)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4月2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4.10元/股(2025年4月2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97%、17.03%(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513 %、1.4725%(采用中国国债对应期限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6.34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326.59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5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则2025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竞业禁止的义务遵循应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书或公司单方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法律文件)为准;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额外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与员工另行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约定的违约金并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任职期间存在任何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或技术秘密、违反员工在职或离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且不存在上述第3款情形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上述第3款情形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若非因工伤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睿创微纳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睿创微纳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睿创微纳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刘岩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到会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三)审议通过《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