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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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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10版)

亨通集团已取得的贷款承诺书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出具,其承诺为亨通集团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提供不超过2.7亿元的专项贷款。亨通集团将尽快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账户开立手续,以便推进增持计划的开展。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资产价值与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止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提减值准备概述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0,015.88万元、资产减值准备9,611.27 万元,合计计提19,627.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

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估计损失。

2024年度,公司冲回应收票据减值准备310.78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8,365.23万元,应收款项融资减值准备539.83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423.38万元,冲回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1.77万元;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损失。

2024年度,公司冲回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7.30万元。

(三)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存货分为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发出商品等明细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24年度,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4,047.78万元。

(四)商誉减值准备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2024年度,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5,580.79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2024年度,公司计提各类减值准备共计19,627.16万元,该事项影响公司2024年经营业绩,减少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19,627.16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朱晶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周慧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蕾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538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363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175万元);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538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363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175万元)。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对其2024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该事务所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0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发生额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2024年与亨通集团(含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及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与联营企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总额为501,25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亨通光电:2023-080号)。

2024年12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追加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追加预计与亨通集团(含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及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与联营企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总额为7,380.00万元;审议金额在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注 :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主要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商品的销售及采购、接受智能化设备及改造、贸易及物流服务、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农产品、餐饮住宿服务、资产租赁及水电费等关联交易。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所有交易均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与提供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并扩大销售收入,增加利润空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电力、智能化装备、物流服务等,有利于扩大采购渠道,降低营业成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支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农产品、水产品,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降低费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公寓,出租给关联方使用,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收益。

为了维护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针对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在业务发生时,公司与关联方都签订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 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