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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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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公司生产经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有效监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整体运营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战略、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21)。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时为了拓展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2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保函、保理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利率及行业标准,由本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之日止,上述授信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审议《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岗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监事津贴。

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有效;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查、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1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7万股,发行价格25.2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31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9.5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差异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的金额5,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23年6月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军管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新一代智慧民航平台项目”“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分别延长2年。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如下:

1.新一代智慧民航平台项目

2.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

3.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项目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监事会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经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莱斯信息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莱斯信息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莱斯信息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莱斯信息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莱斯信息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莱斯信息在2024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年度)

编制单位: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上述表格合计数若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元,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上接8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