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318版)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马腾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马腾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马腾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硕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史学专业,博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3年至2020年,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教研室主任;2020年至今,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东方法律文化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墨子学会理事、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马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承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4月28日出席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2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2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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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请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收件人:陈雅依
联系电话:510535
邮政编码:020-66309188-88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马腾
2025年4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腾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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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增加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增加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增加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对关联方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进行了表决,该议案获得一致表决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公司召开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已就该事项形成了决议意见:公司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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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类业务占比基数为2024年数据
注2: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2025年向广州载德销售产品、商品预计50万元人民币,向广州载德提供劳务预计50万元人民币。
注3: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可适当调剂。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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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一)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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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之子基金广州惟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该公司8.8318%的股权。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2025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和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综合考虑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指导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上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或)为本案原告。
● 涉案金额: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513.24万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4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资产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北就其与合创汽车的14个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分别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案号为(2024)穗仲案字第34573号、(2025)粤0115民初908-910号和(2025)粤0115民初1468-1477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或“原告”)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被告: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汽车”或“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会普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香江金融商务中心南沙街金隆37号1701房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YR74A
(二)事实与理由
广州瑞北与合创汽车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签订了系列《设备采购合同》和《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瑞北已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合创汽车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广州瑞北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和广州仲裁委员会起诉合创汽车偿付全部剩余债务2,513.24万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价款共2,513.24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相关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10个诉讼案件[案号:(2025)粤0115民初1468-1477号]的一审判决书,分别判决合创汽车向广州瑞北支付合同项下预付款、预验收款、终验收款、质保金等款项,其中本金共计2,257万元,逾期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自判决确认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穗仲案字第34573号已开庭待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2025)粤0115民初908-910号案件已立案待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4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资产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审理或判决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