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5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忠军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47,016,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9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442,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574,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5,190,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61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574,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季亚丽律师、周存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71,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02%;反对88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91%;反对88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0%;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00%;反对89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0%;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65%;反对89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6%;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8%。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7%;反对8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5%;弃权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6,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18%;反对8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0%;弃权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2%。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9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4%;反对88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4%;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6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68%;反对88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9%;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3%。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4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6%;反对89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3%;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2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57%;反对89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68%;反对89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7%;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76%;反对89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0%;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4%。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3%;反对90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4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47%;反对90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6%;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3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89%;反对93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4%;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0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6%;反对93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5%;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该议案获得通过。
9.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41,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4%;反对9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8%;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1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16%;反对9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9%;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5%。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季亚丽、周存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